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,聚众斗殴的,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:
(一)多次聚众斗殴的;
(二)聚众斗殴人数多,规模大,社会影响恶劣的;
(三)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,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;
(四)持械聚众斗殴的。
此外,聚众斗殴,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,即分别以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论处。这一法条明确了聚众斗殴罪的基本量刑幅度以及加重情节,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提供了核心依据 。
主犯认定标准:
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作用的犯罪分子,积极策划、召集众人参与斗殴,确定斗殴的关键要素如时间、地点、参与人员等,是主犯的重要表现形式。在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,如直接积极参与打斗,率先动手且对斗殴激烈程度和发展态势有较大推动作用,或者在斗殴现场指挥其他参与者,主导斗殴行为发展方向的,也会被认定为主犯。
从犯认定标准:
在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的,如未积极参与打斗,只是在一旁助威或者进行一些辅助性的行为,像为斗殴者传递一些非攻击性物品(如毛巾等),可能被认定为从犯。没有起到策划、组织、指挥等主要作用,只是被他人召集参与斗殴,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主导事件发展走向,对斗殴的关键因素未施加影响的,更倾向于被认定为从犯。从参与程度来看,参与聚众斗殴的时间较晚,没有全程参与,或者参与的积极性不高,表现出犹豫、退缩的,也可能被认定为从犯。